为贯彻《大庆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》文件精神,进一步加强、改进和完善我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制度,突出体现学生主体地位及学习成效,强化教师教学质量意识,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,从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评价细则。
一、评价目的
(一)通过评价,形成正确的导向和激励机制,鼓励并引导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创新,探索并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,使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成为提高我院教学质量的有效措施。
(二)通过评价,对教师的教学质量给予客观的阶段性评价,使教师获得综合、全面的信息反馈,有利于教师改进、完善教学内容和方法,提升教学水平,也为教师晋级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先等工作提供客观依据。
(三)通过评价,全面掌握教师教学工作现状和动态,为学院加强改进教师教学工作、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参考。
二、评价原则
(一)遵循共性与支持个性相结合,重在支持教师改革创新和突出特色。
(二)检查监督与指导帮助相结合,重在帮助教师发现不足和改进提高。
(三)结果认证与过程监控相结合,重在监控教师教学过程和教学常态。
(四)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,重在对教师进行发展性评价。
三、评价组织
(一)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全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领导机构。负责审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,审定全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,研究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。
(二)外国语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日常工作。制定外国语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,布置评价工作任务,汇总各系部的评价结果。
(三)外国语学院具体组织本院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。负责制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细则,组织学生、教学督导、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进行评价,审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,对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分析。
四、评价对象
(一)我院从事本科教学工作任务的主讲教师,不含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。
(二)跨学院承担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,其相应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由我院负责。
(三)在学校机关部门和教辅单位工作的教师,其教学质量评价由所承担课程(含公共选修课)的开课学院负责。
五、评价方法
(一)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,有教学任务的评价对象必须参加评价。
(二)评价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。定量评价包括学生评教、课程达成度、教学业绩、基本工作量;定性评价为督导评价。通过多渠道评价教师教学能力、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。
(三)学生评教采取网上评估的方式进行,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统一安排,外国语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。具体实施办法执行《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评教实施办法》(庆师发〔2020〕9号)文件。
(四)督导组评价。由各系(部)组织督导对每一名任课教师给出评价。此外,对学生评价排名后15%的教师和听课人员听课中评价较差的教师进行诊断性听课,给出评价结论。
(五)教学业绩。以系(部)为单位,通过对教师教学业绩进行评价,对每一名任课教师给出评价结论。
(六)基本工作量。年度教学工作量224学时/年(折算后)或本科课堂教学年度工作量160学时/年(折算后)。
(七)每学期结束后,给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论,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,逐一与教师见面、反馈。
(八)教师如对评价结论有异议,在得到反馈结果的一周内,可向外国语学院申请核查。我院将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复核,如有错误,应予以修正。
(九)外国语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做好相关记录,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档案。
六、评价结论与标准
(一)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论分为合格、不合格两种。
(二)评价标准
1.合格:本学期讲授的每门课程学生评教成绩、课程达成度、教学业绩及基本工作量综合平均≥60分。
2.不合格:未达到合格标准。
(三)教师的定量评价综合成绩计算原则上采取如下方法:首先计算每门课的评价成绩,学生评教占40%,课程达成度10%,教学业绩30%,基本工作量20%。然后计算每名教师的综合评价成绩,取各门课程评价的平均值。
七、评价结论的运用
(一)综合评价结论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。
(二)综合评价结论为“不合格”的教师,我院对其进行黄牌警告,给予半年整改期,整改期该教师暂停上课。我院要帮助其分析原因,找出差距,提出具体改进措施。整改期满后,经外国语学院组织的专家组重新考核,合格者准许上课。
(三)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论作为教师职称评审、评优、评奖的参考依据。
修订时间:2023年9月